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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3民特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85号。负责人刘国芬,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徐、李伟,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伟海。被申请人史红飞。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与被申请人王伟海、史红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王伟海、史红飞的起诉。案件申请费2926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梅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佳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