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洪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洪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020号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元村,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家会,该××员工。被告罗洪忠,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3X,住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洪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华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