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孟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民初188号原告:孟某。被告:李某。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2014年4月10日,被告因生活所需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金乡县农村信用联社汇至被告账户,被告当面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时至今日,这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是我的表姐夫。我们关系一直很好。从2014年10月10日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做生意,结果生意赔了,没有钱偿还原告。我有工资,可以用我的工资偿还。以后如果有能力会尽早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之妻与被告李某系表姐弟。2014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由原告通过金乡县农村信用使用联社的账户62×××87转账至被告账户62×××39,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今借到孟某现金叁拾万元正(300000.00)借款人:李某2014.4.10号。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亦认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某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颂颂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