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山东安邦置业有限公司、石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安邦置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石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安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见良,山东安邦置业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代表人薛君,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现。上诉人山东安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上诉人石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7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安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安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上诉人石现的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安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上诉人石现的上诉。案件受理费37766元、减半收取18883元,由上诉人山东安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代理审判员 麻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