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丁天东与姜义坤、姜来令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天东,姜义坤,姜来令,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233-1号原告丁天东。被告姜义坤。被告姜来令。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1936号。负责人李鸿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鲁1791民初23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姜义坤向本院交纳30000元的保证金,本院应当解除对涉案车辆鲁R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涉案车辆鲁R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