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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栗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0107刑初9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新,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住本市;曾因犯诈骗罪于1987年7月被上海市卢湾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新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栗新至本市广延路XXX号上海大学延长校区,窃得被害人许某某放置在该室内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5670元),后将上述电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赃他人。2015年9月2日9时许,被告人栗新至本市交通路XXX号通联���厦2405室,窃得被害人陈某放置在该室内的棕色男包1只,后沿消防楼梯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栗新取出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700元,将上述棕色男包及包内物品丢弃在该大厦楼道处。2015年9月9日,被告人栗新在本市泾惠路XXX号一晟旅馆301房间内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栗新的犯罪事实及罪��成立。被告人栗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栗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栗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陈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