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明与琚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38号原告李明与被告琚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明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琚美华在本院另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琚美华、陆永昌共同所有的位于奉化市状元坊路70号的房产本院已裁定查封,另案正在处置,待变现后统一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琚美华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李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405元、执行费14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