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李庆与王贤强、郑传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王贤强,郑传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110号原告李庆,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王贤强,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郑传家,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与被告王贤强、郑传家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撤回对被告王贤强、郑传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庆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夏华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元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