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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路支行、陈春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支行,陈春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30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153-159号,组织机构代码:689058885。被执行人陈春弟,男,1959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春弟所有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江滨花园瑞景湾10幢1单元1704室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于2016年1月13日拍卖已成交。买受人曹启钗(身份证号码:)以1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江滨花园瑞景湾10幢1单元1704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曹启钗所有,被执行人陈春弟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江滨花园瑞景湾10幢1单元1704室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曹启钗(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江滨花园瑞景湾10幢1单元1704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