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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08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匡文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