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08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匡文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