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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百梅与南通中友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梅,南通中友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李百梅被告南通中友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华能路328号。法定代表人金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克亮,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梅与被告南通中友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百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百梅承担。审 判 员  邓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葛洲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