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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8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周俊梅与张秀丽、潍坊雅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梅,张秀丽,潍坊雅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805-3号原告周俊梅,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海,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张秀丽,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潍坊雅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梅诉被告张秀丽、潍坊雅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年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长永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