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毛建伦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61号罪犯毛建伦,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九峰镇青衣坝村**组***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毛建伦于1995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10月刑满释放。因犯绑架罪、抢劫罪、抢夺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0日以(2006)乐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8年9月19日,本院以(2008)自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0年3月19日,本院以(2010)自刑执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1年9月2日,本院以(2011)自刑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3年8月6日,本院以(2013)自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毛建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建伦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建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罪行严重,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建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6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