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凤凰七彩语文文化有限公司与蒋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芳,江苏中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韩武先,徐州金陵置业有限公司,栾晨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异16号案外人蒋莉,女,汉族,1965年11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朱海战,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案外人江苏凤凰七彩语文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幢12楼。法定代表人钱元元,该××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季巍,该××员工。申请执行人徐芳,女,汉族,1979年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姚磊,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中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A1115室。法定代表人韩武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武先。被执行人徐州金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第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学军,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栾晨原,女,汉族,1974年7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芳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韩武先、徐州金陵置业有限公司、栾晨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蒋莉、江苏凤凰七彩语文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蒋莉、凤凰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蒋莉、凤凰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莉、江苏凤凰七彩语文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异议。审 判 长 沈 通审 判 员 于静明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 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