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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1087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吕安华、李柯与李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安华,李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1087民初8号原告吕安华。被告李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荆州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06号。负责人李文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安华诉被告李柯、被告平安财保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安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安华负担。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