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蔡满玲与化州县中银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满玲,化州县中银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54号原告蔡满玲,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橘城南路***号。被告化州县中银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满玲诉被告化州县中银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蔡满玲不按本院的通知预交诉讼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满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家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赵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