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白小强、白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白小强,白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塞县城北区石峁则村正和园商住楼,法定代表人:王延春,该公司董事长,联系人:冯驰,电话:1889110****,621****。被执行人白小强,男,生于1980年1月11日,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子长县瓦窑堡镇冯家屯社区8号603室,身份证号码:6106231980********。被执行人白润林,女,生于1983年4月10日,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子长县瓦窑堡镇后桥社区29号,身份证号码:6106231983********。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向被执行人白小强,白润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袋款本金118170.33元及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17.528‰的逾期利息。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白小强,白润林自动履行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李世翔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