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执民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胡梅珍与黄树炳、金莲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梅珍,黄树炳,金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663号申请执行人胡梅珍被执行人黄树炳被执行人金莲英申请执行人胡梅珍与被执行人黄树炳、金莲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梅调确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0500元(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树炳所有的工资账户。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6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