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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X诉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011号原告王X,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XX,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故原告王X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承担。审判员  徐海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