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聂琴华与被执行人张龙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琴华,张龙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聂琴华,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张龙旺,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聂琴华与被执行人张龙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商,申请执行人聂琴华与被执行人张龙旺于2016年1月2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张龙旺于当日偿还了货款人民币3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本案已执行到位货款人民币3000元。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聂琴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