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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章秋霞、梅必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章秋霞,梅必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71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宇亮,陈鉴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秋霞,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梅必跃,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被告章秋霞、梅必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莺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章秋霞签订的编号为107102014003744号《借款合同》及被告梅必跃出具的《共同还款协议》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章秋霞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2、判令被告章秋霞支付利息人民币1830.28元、逾期利息人民币6706.28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9日,此后逾期利息以1501830.2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章秋霞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4、判令被告梅必跃对上述1、2、3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章秋霞、梅必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章秋霞辩称:对于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支付过保证金12万元,风险金3万元,律师费希望可以减免,对于原告其余的陈述没有异议。被告梅必跃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章秋霞;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贷款期限: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22日;合同执行利率: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还款日为每月15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合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8%(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且在合同签订日适用的壹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对于已发放的贷款,按月结息的,贷款利率按月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上浮比例确定。逾期利率标准: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50%;保证金:人民币120000元;还款情况:2015年7月15日前利息已付清;2015年7月22日支付款项人民币8.68元;2015年8月9日支付款项人民币0.96元。另查明,梅必跃出具《共同还款协议》,承诺对章秋霞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还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章秋霞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借款人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的,还应向原告支付罚息;本案中原告对于本金、利息、罚息的计算有误,本院均予以修正。保证人为本案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理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秋霞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81830.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章秋霞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罚息人民币6170.35元(罚息暂计至2015年8月9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章秋霞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四、被告梅必跃对被告章秋霞上述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人民币542.50元,由被告章秋霞、梅必跃负担人民币871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章秋霞、梅必跃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1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20×××68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冬?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