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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2015)1009申请执行人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祁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梅,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祁文兴,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祁文兴于2015年2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本金19822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文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祁文兴将自己名下青a26***半挂车一辆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并支付现金50000元,该款于2016年1月25日支付2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执行费3480元被执行人祁文兴已缴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应予准许。由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期限较长,此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在协议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振羽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溶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