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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姜良顺与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良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30执保3号申请执行人姜良顺。被执行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勒振兴,该公司经理。姜良顺与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湘3130民初1-1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0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良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姜良顺与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冻结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已按民事裁定书内容协助办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3130民初1-1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刘建文审判员 吴明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