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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金晓琴与Nicolas Huet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琴,NicolasHuet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955号原告金晓琴,女,1956年6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杨维江,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NicolasHuet,男,1968年1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陶金文,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金晓琴与被告NicolasHuet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金晓琴与被告NicolasHuet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