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牛某某、路某某、付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破坏生产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牛某某,路某某,付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