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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开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宫立东申请包头联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立东,包头联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宫立东,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包头联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万水泉工业园区机电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永飞,董事长。宫立东诉包头联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四初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宫立东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宫立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开执字第5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宫立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