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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332-2号原告:段某某,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周某,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位于中江县凯江镇大西街XXXXXXXXX号房屋中归原告段某某所有的部分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因申请财产保全而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原告段某某、被告周某名下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大西街XXXXXXXXX号(房产证号:中江房权证城区字第AAAAA**号,建筑面积:139.03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由原、被告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洛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