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健与邵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邵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689号原告李健,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邵林,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诉被告邵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需要核实被告身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李健负担。审判员 杨付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成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