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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诚之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嘻道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诚之鑫商贸有限公司,辽宁嘻道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90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诚之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村。法定代表人刘绍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昱东,系辽宁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嘻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玉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诚之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嘻道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义民执字第009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