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罪犯颜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322号罪犯颜刚,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生于吉林省通化市,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3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324号刑事判决,认定颜刚犯盗窃罪、脱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将颜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013年12月将颜刚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5个月、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颜刚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