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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高伟与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古宏如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伟,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古宏如,古宏保,胡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财保16号申请人:高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申请人: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古宏如,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申请人:古宏保,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申请人:胡晓华,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人高伟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古宏如、古宏保、胡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古宏如、古宏保、胡晓华价值4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古宏如、古宏保、胡晓华价值4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高伟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姚丽萍名下坐落于铜陵市长江中路232号六层房产,担保人铜陵励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铜都天地花园44栋106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