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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三鼎自动化研究所与被告杨丽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三鼎自动化研究所,杨丽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74号原告威海三鼎自动化研究所,住威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大明,所长。被告杨丽华,女,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三鼎自动化研究所与被告杨丽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