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69号原告:张某,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乔某,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希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