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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献存与河北省东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存,河北省东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琦洲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014号原告陈献存,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杨登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东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城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0967384-X。法定代表人王治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立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玉峰,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荣明,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系被告公司员工。第三人琦洲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大桥新区西塘路211号。法定代表人林献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强,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第三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邢若才审 判 员  沈志学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