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2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石克强与石克卿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克强,石克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02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石克强,男。被执行人石克卿,男。申请执行人石克强申请执行石克卿共有纠纷一案,(2015)二中民终字第06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克卿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中民终字第067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今后发现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巍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