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4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蒋仁林诉冯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仁林,冯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824民初46号原告蒋仁林,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告冯均,男,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原告蒋仁林诉被告冯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塔吉古丽·阿布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仁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仁林诉称,2013年过完年至2014年我给被告冯均承包的装修工程安装大理石,包括七星佳园、楼兰小区、楼兰大厦、翡翠名苑、建设大厦、3号小区,一共干了27199元的活,被告给我支付了13000元的工资,剩余工资14199元未支付,原、被告于2015年9月13日商定,被告在2015年10月底前付清2013年至2015年所欠的所有工资款,然而还款日到期后,原告多次电话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至今未付所欠工资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14199元,赔偿拖欠劳动工资款3年的利息损失261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冯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原告蒋仁林给被告冯均承包的装修工程安装大理石,包括七星佳园、楼兰小区、楼兰大厦、翡翠名苑、建设大厦、3号小区,一共干了27199元的活,被告冯均已支付了13000元的工资,剩余工资14199元未支付,原、被告于2015年9月13日商定,被告在2015年10月底前付清2013年至2015年所欠的所有工资款,然而到期后,被告冯均仍未支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冯均欠原告蒋仁林工资款14199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已就劳务费进行了清算,确定所欠劳务费为14199元,被告现应及时给付。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4199元,因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欠劳务费的事实,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3年的利息损失2619元的请求,因双方当事未明确约定利息,且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蒋仁林工资款14199元。二、驳回原告蒋仁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0.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