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博民执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博民执字第563-1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4日作出的(1999)博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0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84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德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0)博民执字第5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