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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3刑初9号公诉机关平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7日经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泉县看守所。辩护人蒋立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8月7日经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泉县看守所。辩护人孟庆臻,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县院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初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蒋立军,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孟庆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从遵化市购买冰毒后,以自己运送或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帮助运送的方式将冰毒卖给平泉县的吸毒人员,事实如下:1、2015年7月,董某某、齐某某二人在平泉县八家物流李某某居住的旅馆内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冰毒共1.6克。2、2015年7月,张某某通过董某某在八家物流李某某居住的旅馆内先后两次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冰毒0.6克,两次共1.2克。3、2015年7月,郑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欲购买冰毒,李某某通过王某某在榆州新城附近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郑和春冰毒0.5克。综上,李某某共贩卖冰毒3.3克,王某某共贩卖冰毒0.5克。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李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无异议,但部分贩卖毒品的数量事实不清,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其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王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从遵化市购买冰毒后,到平泉县出售,将部分冰毒放到被告人王某某处,王某某帮其出售,事实如下:1、2015年7月,董某某、齐某某二人在平泉县八家物流李某某居住的旅馆内以8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冰毒1.6克。2、2015年7月,张建立两次让董某某帮其在八家物流李某某居住的旅馆处以4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0.6克,两次共1.2克。3、2015年7月,郑某某欲在李某某处购买冰毒,李某某让王某某在榆州新城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冰毒0.5克。综上,李某某共贩卖冰毒3.3克,王某某共贩卖冰毒0.5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电子称一台及小封口袋六个,证实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居住的平泉县华北物流城盛鑫旅馆318号房间进行搜查并扣押的电子称及封口袋,系贩卖毒品称重及包装所用;(二)书证: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王某某户籍证明信,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信息;(三)鉴定意见:平泉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四)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七月初的一天,其和大勇一块去八家物流李某某住的旅馆买的冰毒,其和大勇每人买了一个冰毒,每个不是四百就是五百元。还带张某某在那买过两次冰毒。经辨认,李某某为卖给其冰毒的人;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别人都称其大勇或勇哥,2015年7月份其在住八家物流一个旅馆的遵化人处买了一个冰毒,分量是七八分吧。经辨认,李某某为卖给其冰毒的遵化人;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2015年七月通过小玉(董某某)在李某某手里买了两次冰毒,每次五百一小袋,一小袋冰毒有七八分的量,其见过李某某一次。经辨认,李某某为卖给其冰毒的人;4、证人郑和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给李某某打电话说要一个冰毒,李某某找人给送到福满家超市,一辆黑色轿车,给了开车这个人四百元钱,开车这个人知道是冰毒,问他分量够不够,他说一个就这些。也就0.5克。经辨认,李某某为卖给其冰毒的遵化人,王某某为开黑色轿车给其送冰毒的人;(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2015年7月七八号在遵化市买完冰毒后到平泉,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小玉(董某某)和勇哥(齐某某),他们两个每人买了一小袋冰毒,都是八九分的量,每人给了四百元钱;后来小玉和勇哥给介绍了几个买毒品的人,不知道这几个人叫什么,当时留了他们电话,小玉拿了四袋说回去尝尝,没给钱,剩下的冰毒就卖他们介绍的给这些人了。过了三四天,其在遵化市进了一千五百元冰毒后到平泉县,给吸毒的人打电话,在八家转盘交易,其要回遵化,就把剩下的冰毒留给一个开吉利轿车的司机那,他的车牌号是1661,有人要买冰毒,其就让开1661的司机把冰毒送去。第三次其在遵化花了两千元钱拿了八小袋冰毒来的平泉,一些卖给吸毒的人了,剩下四小袋冰毒放在开1661的司机那里,有人要冰毒就让司机给送去,提前告诉过司机,别把冰毒放家里,司机把冰毒放哪就不知道了,后来知道这个司机交王某某,他送过十次左右冰毒,王某某给其打过一次钱,手里还有其五六百元,还有他自己扣下的车费;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自己有辆黑色吉利轿车,车牌是冀H166**,平时跑黑车,2015年7月十几号帮遵化大哥送冰毒,有两次是去八家那里拿的冰毒,有两次是遵化大哥放其手里,有要的就给送过去,一共送了十多次,送的地点有八处,其中一次是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要东西的,并给了一个电话号码,其和购买冰毒的人联系好后,那个人让把东西送到福满家超市对面,其到了以后,那个人上车给了四百元钱,把那个人送到榆洲新城小区他就走了。经辨认,李某某为让其向吸毒人员送毒品的遵化大哥。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数量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其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王某某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亚金审 判 员  王述先代理审判员  张梦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中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