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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卓玛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黄南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黄南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卓玛,女、土族、农民。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黄南分公司。住所地同仁县隆务镇热贡路100号。负责人王洪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黄南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宏军,男,汉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黄南分公司综合部经理,住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42号321室。委托代理人李庆海,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玛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黄南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卓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卓玛承担。审判员 吉 毛 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仁增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