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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强森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强森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济南强森纸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强森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5元,减半收取4042元(退回4043元),由原告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