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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忠秀与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假日商务会所、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秀,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假日商务会所,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81民初51号原告:徐忠秀,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南,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假日商务会所,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负责人:杜逸野,经理。被告: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丁治平,总经理。原告徐忠秀诉被告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假日商务会所、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胜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忠秀的委托代理人程南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假日商务会所系被告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2013年2月,原告徐忠秀应聘到被告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假日商务会所务工,做厨房洗碗工作。2013年7月,被告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假日商务会所因故歇业,尚欠原告工资款2505元。2015年12月25日,原告向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两被告处停业状态被通知不予受理。2016年1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上述工资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被告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假日商务会所作为企业分支机构,有自己的财产并对外独立营业,其应承担自身债务,该会所欠原告工资且有其盖章确认的工资表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主管企业,在其分支机构无力清偿债务时,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假日商务会所支付其工资款2505元、被告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缺席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假日商务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忠秀工资款2505元;二、被告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假日商务会所、宁国市恒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