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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8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龙娟与胡小琴、赵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娟,胡小琴,赵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8853号原告龙娟,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胡小琴,女,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赵鲁平,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娟诉被告胡小琴、赵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龙娟负担。审 判 长  李 菊人民陪审员  李林雄人民陪审员  姚西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