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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立国与王海澎、孙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国,王海澎,孙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王立国,男,汉族,系农民。被告王海澎,男,满族,系公安民警。委托代理人王春友,男,系公安民警。被告孙博,男,汉族,系公安民警。本院在审理王立国诉王海澎、孙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千零二十五元(原告王立国预交),由原告王立国负担。审 判 长  白远利审 判 员  柳文强人民陪审员  范凤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