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立国与王海澎、孙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国,王海澎,孙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王立国,男,汉族,系农民。被告王海澎,男,满族,系公安民警。委托代理人王春友,男,系公安民警。被告孙博,男,汉族,系公安民警。本院在审理王立国诉王海澎、孙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千零二十五元(原告王立国预交),由原告王立国负担。审 判 长 白远利审 判 员 柳文强人民陪审员 范凤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