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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水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75号起诉人:黄水虎。本院收到起诉人黄水虎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以诸暨日报社为被诉人,要求诸暨日报社恢复起诉人名誉,公开向起诉人赔礼道歉(电视播放三天),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以诸暨日报社未与起诉人核实,错误刊登起诉人欠款信息为由,起诉要求诸暨日报社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将部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发布到报纸、电视台等媒体进行曝光的行为,系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的措施之一,故诸暨日报社系受本院委托,将起诉人的欠款信息在诸暨日报等媒体上进行曝光。现起诉人直接起诉诸暨日报社要求其承担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水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珊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