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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75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彭凌,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为人民陪审员  雷永洪人民陪审员  罗中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