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75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彭凌,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为人民陪审员 雷永洪人民陪审员 罗中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