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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洪贺与叶修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贺,叶修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23号原告:陈洪贺,职工。被告:叶修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贺与被告叶修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洪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