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洪贺与叶修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贺,叶修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23号原告:陈洪贺,职工。被告:叶修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贺与被告叶修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洪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