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218号原告张某甲,女,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乙,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元君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