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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文龙与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龙,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68号原告:陈文龙。委托代理人:汤爱民,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雅洁,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厉勇。原告陈文龙为与被告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文龙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陈文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向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赛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