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文龙与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龙,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68号原告:陈文龙。委托代理人:汤爱民,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雅洁,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厉勇。原告陈文龙为与被告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文龙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陈文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向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赛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