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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霍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民初45号原告霍某。被告韩某,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北格村海洋饭店配菜员。原告霍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变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被告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2012年8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年××月二十四)举行结婚典礼后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开始两地分居,各自支配各自的收入,双方两地分居至今长达三年多,因被告不愿履行夫妻之间的责任与义务,且不同意协议离婚,我曾于2015年5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6月9日法院作出(2015)小民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我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韩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3年多,每次都是因为琐事而发生争吵,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的话,原告应返还我工资3万元以及结婚花费7万元,共计1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典礼后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无财产。原告曾于2015年5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小民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的话,要求原告返还其工资及结婚花费10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5)小民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5年5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在判决离婚后双方未和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持要求原告返还结婚花费及工资的抗辩意见,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霍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霍某与被告韩某各半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变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