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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耿森海与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森海,张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51号原告耿森海。被告张琪。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森海与被告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森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森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森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耿森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