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耿森海与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森海,张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51号原告耿森海。被告张琪。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森海与被告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森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森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森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耿森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关注公众号“”